研经日课第236天:加拉太书3:1-18
阅读经文:加拉太书3:1-18
问题思考:
这些经节是证明2:16的四重论证:
(a)1-5节,根据经验的论证; (b)6-9节,根据圣经关于亚伯拉罕的教导的论证; (c) 10-14节,根据基督受死的意义的论证;(d) 15-18节,根据远在律法颁布以前,应许之约早已存在的这个事实的论证。
1.试阐明保罗在这几节中所用的论证,证明称义和享受所赐的圣灵,是因信基督,而不是因“行律法”(即:靠我们自己守律法)。
2.10-18节.试区分律法和应许,行为与相信,作为神对待人的基础。基督救赎的工作,使我们可以得到哪两种益处?
注:
1. 2、5节。“因听信”:是指听见福音之道,且以回应或顺服的信心领受。比较罗10:8-17。
2. 7节。“亚伯拉罕的子孙”:是从灵性的相似这个意义来说的。比较约8:39。
3. 8-9节。保罗解释创12:3下的应许,是指正如亚伯拉罕领受了因信称义的福气(创15:6),照样,当时候满足了,万国的人会“因亚伯拉罕”(in Abraham),即藉著他的后裔基督(14、16节),用同样的方法领受同样的福气(创15:6)。照样,时候到了,万国的人会“因亚伯拉罕”,即藉著 他的后裔基督(14,16节),用同样的方法接受同样的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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