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经日课第463天:申命记16-17章
阅读经文:申命记16-17章
问题思考:
在16:18开始了民法这一段。在这一段里面论及如下各点:(a) 审判官的设立及其责任(16:18-20);(b) 在宗教事务上的公正(16:21-17:7);(c) 最后的上诉法庭(17:8-13);(d) 立王及王的责任(17:14-20)。
1. 关于守七七节和住棚节,对守节的人有哪两种要求呢?何故?关于自愿的奉献,所献礼物的数量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决定呢?比较林前16:2;林后8:12;彼前1:8。
2. 关于教会惩戒的必要性,在17:2-7对于我们有什么教训?比较太18:15-18;林前5章;提前1:19,20;多3:9-11。
3. 如果有人被立为以色列王,他的品德应当怎样?什么是他智慧的源头呢?比较提后3:15-17。
注:
1. 16:21。“木偶”,原文作“亚舍拉”,似乎是竖立在祭坛旁边的一根杆子,作为在那里所拜之神明的象征。
2. 17:8-13。如果一件案子,当地的审判官太难处理(参16:18-20),就要呈到中央圣所去。
3. 17:16,17。请注意“添加”,“多立”,和“多积”这三个词原文相同,所以“加添”一词,在这里就用了四次。马匹(权威),妃嫔和财富,都是当时列王所贪求的。比较王上10:26-2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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