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经日课第709天:约翰壹书2:28-3:10
阅读经文:约翰壹书2:28-3:10
问题思考:
今天我们已来到这卷书的第二段(参纲要)。
1. 2:28-3:3。使徒既开始在29节指出公义的生活就可以测验人是否为神的儿女,他便被这希奇的新生活所吸引而迸发出惊奇而又愉快的狂喜。我们这儿女的 地位是从那里来的呢?世人对这种地位的看法怎样?它将来的荣耀又会怎样呢?这件事对我们目前的生活应有什么影响?比较西3:4,5。
2. 3:4-9。这几节复述并发挥2:29的真理。这里列举了哪五种理由说明犯罪的行为是与神的儿女的地位绝不相容的呢?
注:
1. 2:28。这节经文清楚证明约翰和保罗与彼得一样,都相信主会再来。也参3:2;4:17。
2. 2:29。“是祂所生的”:是在这卷书信中首次提到作神的儿女的地位。
3. 3:6,9。这两节的意思并不是说基督徒不会犯罪,也不是说犯一次罪就是尚未重生的明证,而是说一个真正的神的孩子是不可能一直习惯于犯罪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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